ISO45001:2018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發布
ISO45001:2018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發布
2018年3月12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國際標準ISO 45001:2018。 ISO 45001取代已被廣泛采用的OHSAS 18001以及其他一些國家標準。在2021年3月OHSAS 18001被撤銷之前,已獲得OHSAS 18001認證的組織將有三年時間轉換至新標準。 ISO 45001更強調最高管理者參與以及員工參與,以使工作場所更安全更健康。其設計旨在通過世界各地的組織使用相同的標準,減少全球市場的混亂和碎片化。其高層次架構與質量管理體系標準ISO 9001:2015以及環境管理體系標準ISO 14001:2015的相同,從而使它們更易于整合。 ISO 45001將幫助各行各業不同規模的企業通過采用強有力的職業健康安全方法,降低員工面臨的風險并使之成為更健康的工作場所。 ISO45001常見的4個問題: 1、ISO 45001適用于哪些組織? 所有組織。 無論您的組織是高風險的大企業、低風險的小公司、非盈利性組織、慈善機構、學術科研機構、或者政府機關部門,只要您的組織有人員為其工作、或者因其活動而受到影響,那么您就可以采用系統的方法來管理人員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2、應用ISO 45001對您有哪些益處? ISO 45001可以幫助組織改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并確保為員工提供安全的作業場所。如: 提高符合法律法規的能力 降低事故事件的總成本 減少停機時間和生產中斷的成本 降低保險費用 減少誤工和員工離職率 到國際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準的認可。 3、如何應用ISO 45001? ISO 45001可以通過如下方式來加以應用: 制定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 通過理解組織所處的環境、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來建立系統的管理過程 進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并確定必要的控制措施 提升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 評價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尋找改善的機會并加以實施 確保工人在職業健康安全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4、ISO 45001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ISO 45001和其他ISO管理體系標準,如ISO 9001:2015(質量管理體系)和ISO 14001:2015(環境管理體系)一樣采用了高階結構。在制定標準的時候,對其他國際標準的內容給予了考慮,如OHSAS 18001、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指南、國家標準、國際勞工標準和公約。 ISO45001-2018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及使用指南,旨在使組織能夠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條件以預防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同時主動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這包括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制定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提高職業健康安全,消除或盡可能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包括體系缺陷),利用職業健康安全機遇,應對與組織活動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體系不符合; b) 持續改進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和目標的實現程度; c) 確保組織自身符合其所闡明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 證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旨在適用于不同規模、各種類型和活動的組織,并適用于組織控制下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該風險考慮了組織運行所處的環境以及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本標準未提出具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準則,也未規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結構。 本標準使組織能夠通過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整合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方面,比如員工健康/福利。 本標準未涉及除給員工及其他相關方造成的風險以外的其他問題,比如產品安全、財產損失或環境影響等風險。 本標準能夠全部或部分地用于系統地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但是,只有本標準的所有要求都被包含在了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且全部得以滿足,組織才能聲明符合本標準。 注:有關本標準要求的意圖的更多指南,請見附錄A 。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無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略 4 組織所處的環境 4.1 理解組織及其所處的環境 組織應確定與其宗旨相關并影響其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預期結果的能力的外部和內部間題。 4.2 理解員工及其他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應確定: a) 除了員工以外,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相關方; b) 員工及這些其他相關方的有關需求和期望(即要求); c) 這些需求和期望中哪些將成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注:確定管理類員工和非管理類員工不同的需求和期望是很重要的。 4.3 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范圍 組織應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邊界和適用性,以界定其范圍。 確定范圍時組織應: a) 考慮4.1 所提及的內、外部問題; b) 考慮4.2 所提及的要求; c) 考慮所實施的與工作相關的活動。 范圍一經確定,組織控制下的或在其影響范圍內的可能影響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活動、產品和服務應納入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應保持范圍的文件化信息,并可獲取。 4.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包括所需的過程及其相互作用。 5 領導作用與員工參與 5.1 領導作用與承諾 最商管理者應證實其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方面的領導作用和承諾,通過: a) 對保護員工的與工作相關的健康和安全承擔全部職責和責任; b) 確保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并確保其與組織的戰略方向相一致; c) 確保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和要求融入組織的業務過程; d) 確??色@得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e) 通過協商、識別以及消除妨礙參與的障礙或障礙物,確保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的積極參與; f) 就有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符合職業健康安金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進行溝通; g) 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指導并支持員工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做出貢獻; i) 通過系統地識別和采取措施以應對不符合、機遇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危險源和風險,包括體系缺陷,確保及促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以提商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j) 支持其他相關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證實其領導作用; k) 在組織內培養、引導和宣傳支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文化。 注:本標準所提及的“ 業務”可從廣義上理解為涉及組織存在目的的那些核心活動。 5.2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與組織各層次的員工協商后(見5.3和5.4)建立、實施并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環境方針應: a) 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條件以預防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的承諾,并適合于組織的宗旨、規模、所處的環境以及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機遇的特定性質; b) 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提供框架; c) 包括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包括利用控制層級(見8.1.2)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承諾; e) 包括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見10.2)以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 f) 包括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決策過程的承諾。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應: —保持文件化信息并可獲??; —向組織內的員工溝通; —適當時,可向有關相關方提供; —應定期評審以確保持續的相關性和適宜性。 5.3 組織的崗位、職責、賁任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部各層次分配井溝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相關崗位的職責、責任和權限并保持文件化信息。組織內每一層次的員工應承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其控制部分的職責。 最高管理者應對下列事項分配職責和權限: a) 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績效。 5.4 參與和協商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由所有相關層次和職能部門的員工和員工代表(如有)參與(包括協商)建立、策劃、實施、評價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組織應: a) 提供參與所需的機制、時間、培訓和資源; b) 及時提供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清晰的、可理解的和相關的信息; c) 識別和消除妨礙參與的障礙或障礙物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那些無法消除的; 注1: 障礙和障礙物可能包括沒有對員工的輸入或建議作出回應,語言或讀寫障礙,報復或報復的威脅以及使員工喪失參與信心的或妨礙員工參與的方針或做法。 d) 特別強調非管理類員工參與下述活動: 1) 確定他們參與和協商的機制; 2)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見6.1,6.1.1和6.1.2); 3) 控制危險源和風險(見6.1.4)的措施; 4) 識別能力、培訓和培訓評價的需求(見7.2); 5) 確定需要溝通的信息以及如何溝通(見7.4); 6) 確定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應用(見8.1,8.2和8.6); 7) 調查事件和不符合并確定糾正措施(見10.1); e) 特別強調非管理類員工參與協商下述活動: 1) 確定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見4.2); 2) 制定方針(見5.2); 3) 適用時分配組織的崗位、職責、責任和權限(見5.3); 4) 確定如何應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見6.1.3); 5) 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見6.2.1); 6) 確定外包、采購和分包商的適用的控制方法(見8.3,8.4和8.5); 7) 確定哪些需要監視、測量和評價;(見9.1.1); 8) 策劃、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見9.2.2); 9) 建立一個或多個持續改進過程(見10.2.2)。 注2: 參與可能包括,適用時,積極參與健康安全委員會和員工代表。 注3: 國際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建議無償向員工提供個人防護用品(PPE)以消除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妨礙員工參與的一個重要障礙。 6 策劃 6.1 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 6.1.1總則 策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組織應考慮到4.1所描述的因素(所處的環境)、4.2 所提及的要求(相關方)和4.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范圍),確定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以便: a) 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結果: b) 預防或減少不期望的影響; c) 實現持續改進。 組織應考慮在策劃過程中員工的有效參與以及,適當時,其他相關方的參與。 確定需要應對的風險和機遇時,組織應考慮: a) 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及其相關聯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見6.1.2.3)和機遇(見6.1.2.4); b)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見6.1.3) : c) 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關的能夠影響實現預期結果的風險(見6.1.2.3 )和機遇(見6.1.2.4): 對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預期結果,連同組織及其過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變更,組織應評價相關的風險并識別相關的機遇。若是有計劃性的變更,永久性的或是臨時性的,該評價應在變更實施前進行(見8.2) 。 組織應保持: —— 需要應對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安全機遇的文件化信息: —— 應對風險和機遇所需過程(見6.1.1到6.1.4)的文件化信息,其程度應足以確信這些過程按策劃實施。 6.1.2危險源辨識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評價 6.1.2.1 危險源辨識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過程,以持續積極地對產生的危險源進行辨識。危險源辨識過程應考慮但不限于: a)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和情形,包括考慮: 1) 工作場所的基礎設施、設備、材料、物質和物理條件: 2) 因產品設計而產生的危險源,包括研究、開發、測試、生產、組裝、施工、服務交付、維護或處置; 3) 人為因素; 4) 工作實際是如何完成的; b) 緊急情況; c) 人員,包括考慮: 1) 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及其活動,包括員工、承包商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 2) 在工作場所附近的可能受到組織活動影響的人員; 3) 在不受組織直接控制的地點的員工; d) 其他問題,包括考慮: 1) 工作區域、過程、安裝、機器/設備、操作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包括它們對人員能力的適應性; 2) 在工作場所附近發生的由工作相關的活動造成的組織控制下的情況; 3) 在工作場所附近發生的可能對工作場所中的人員造成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健康損害的不受組織控制的情況; e) 組織及其運行、過程、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見8.2) 實際或有計劃的變更; f) 危險源知識和危險源信息的變更; g) 組織內部或外部曾經發生的事件,包括緊急情況及其原因; h) 工作組織形式和社會因素,包括工作量、工作時間、領導作用和組織文化。 6.1.2.2 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其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風險的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過程,以便: a) 評價已識別出的危險源中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此時須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b) 識別和評價與建立、實施、運行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風險。其風險可能來自于4.1所識別的問題和4.2所識別的需求和期望。 組織用于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方法和準則應在范圍、性質和時機方面進行界定,以確保其是主動的而非被動的并且以系統的方式運用。應保持和保留這些方法和準則的文件化信息。 6.1.2.3 識別職業健康安全機遇和其他機遇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過程,以識別: a) 提升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機遇,此時須考慮: 1) 組織及其過程或活動的有計劃的變更; 2) 消除或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機遇; 3) 使工作、工作組織和工作環境適合于員工的機遇; b) 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機遇; 6.1.3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過程,以便: a) 確定并獲取適用于組織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最新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組織應遵守的要求; b) 確定如何將這些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應用于組織,并確定需要溝通的內容(見7.4); c) 組織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時必須考慮這些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組織應保持和保留其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同時應確保對其進行更新以反映任何變化情況。 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可能會給組織帶來風險和機遇。 6.1.4措施的策劃 組織應策劃: a) 措施以: 1) 應對這些風險和機遇(見6.1.2.3 和6.1.2.4); 2) 應對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見6.1.3); 3) 準備應對緊急情況和對緊急情況做出響應(見8.6): b) 如何: 1) 在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或其他業務過程中融入并實施這些措施; 2) 評價這些措施的有效性。 策劃措施時,組織應考慮控制層級(見8.1.2)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輸出(see 10.2.2) 。 策劃措施時,組織應考慮最佳實踐、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及限制。 6.2 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及其實現的策劃 6.2.1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組織應針對其相關職能和層次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目標,以保持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持續改進(見條款10) 。 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 a) 與職業健康安全方針一致: b) 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c) 考慮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安全機遇以及其它風險和機遇的評價結果; d) 考慮與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協商的輸出; e) 可測量(可行時)或可評價; f) 得到監視; g) 予以清晰溝通(見7.4); h) 適當時予以更新。 6.2.2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策劃 策劃如何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時,組織應確定: a) 要做什么; b)需要什么資源; c) 由誰負責; d) 何時完成; e) 如何通過參數進行測量(可行時)及如何進行監視,包括頻率; f) 如何評價結果; g) 如何能將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措施融入其業務過程. 組織應保持和保留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及其實現計劃的文件化信息。 7 支持 7.1 資源 組織應確定并提供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7.2 能力 組織應: a) 確定對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影響或可能有影響的員工所需的能力; b) 基于適當的教育、入職引導、培訓或經歷,確保員工能夠勝任工作; c) 適當時,采取措施以獲得所必需的能力,并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 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能力的證據。 注:適當措施可能包括,例如:向現有員工提供培訓和指導,或重新委派其職務;或聘用、雇傭勝任的人員。 7.3 意識 組織應讓員工意識到: a)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b) 他們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的貢獻,包括對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貢獻; c) 不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后果,包括他們的工作活動的實際或潛在的后果; d) 相關事件調查的信息和結果; e) 與他們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和風險。 注: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建議,如果員工發現了可能造成傷害和健康損害的危險情況或危險環境時,他們應當能夠自己消除并向組織報告該情況,不會有遭受懲罰的風險。 7.4 信息和溝通 組織應確定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內外部信息和溝通需求,包括: a) 通知和溝通的內容; b) 何時進行通知和溝通; c) 通知誰及與誰進行溝通 1) 在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之間; 2) 與到達工作場所的承包商人員和訪問者: 3) 與其他外部或相關方; d) 如何進行通知和溝通; e) 如何接收、保持相關溝通及回應的文件化信息。 組織應通過通知和溝通規定要實現的目標,并應評價這些目標是否已經得到滿足。 在考慮其信息和溝通需求時,組織應考慮多樣性方面,如有(比如語言、文化、讀寫能力、傷殘)。 適當時,組織應確??紤]了有關的外部相關方關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問題的觀點。 7.5 文件化信息 7.5.1總則 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應包括: a)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 組織確定的實現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所必需的文件化信息; 注:不同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化信息的復雜程度可能不同,取決于: —組織的規模及其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的類型; —過程的復雜性及其相互作用; —人員的能力。 7.5.2創建和更新 創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時,組織應確保適當的: a) 識別和描述(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文獻編號); b) 形式(例如:語言文字、軟件版本、圖表)與載體(例如:紙質、電子); c) 評審和批準,以確保適宜性和充分性。 7.5.3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化信息應予以控制,以確保其: a) 在需要的時間和場所均可獲得并適用; b) 受到充分的保護(例如:防止失密、不當使用或完整性受損)。 為了控制文件化信息,適用時,組織應采取以下措施: —分發、訪問、檢索和使用; —存儲和保護,包括保持易讀性; —變更的控制(例如:版本控制); —保留和處置。 —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對相關的文件化信息的訪問。 組織應識別所確定的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策劃和運行所需的來自外部的文件化信息,適當時,應對其予以控制。 注:“訪問”可能指只允許查閱文件化信息的決定,或可能指允許并授權查閱和更改文件化信息的決定。 8 運行 8.1 運行策劃和控制 8.1.1總則 組織應策劃、實施并控制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以及實施條款6所確定的措施所需的過程,通過: a) 建立過程準則; b) 按照準則實施過程控制; c) 保持必要的文件化信息,以確信過程已按策劃得到實施; d) 確定因缺乏文件化信息而可能偏離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情況; e) 使工作適合于員工。 在存在多個雇主的工作場所,組織應實施一個過程用以協調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相關各方與其它組織。 8.1.2控制層級 組織應建立一個過程并確定實現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控制措施,通過運用下面的層級: a) 消除危險源; b) 用危險性較低的材料、過程、運行或設備替代; c) 運用工程控制措施; d) 運用管理控制措施; e) 提供并確保使用充分的個人防護裝備。 8.2 變更管理 組織應建立一個過程,以實施和控制影響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有計劃的變更,例如: a) 新的產品、過程或服務; b) 工作過程、程序、設備或組織結構的變更; c)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變更; d) 有關危險源和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知識或信息的變更; e) 知識和技術的發展。 組織應控制臨時性的和永久性的變更,以推動職業健康安全機遇,并確保其不會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產生不利的影響。 組織應對非預期性變更的后果予以評審,必要時,應采取措施降低任何不利影響,包括應對潛在的機遇(見條款6)。 8.3 外包 組織應確保對影響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外包過程實施控制。應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內規定對這些過程實施控制的類型和程度。 注:對外包過程的控制類型和程度屬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不論該過程在工作場所的哪個地方實施。 8.4 采購 組織應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商品(例如:產品、危險材料或物質、原材料、設備)和服務的采購符合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8.5 承包商 組織應建立過程,用以識別和溝通因下述情況產生的危險源并評價和控制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a) 承包商的活動和運行對組織的員工; b) 組織的活動和運行對承包商的員工; c) 承包商的活動和運行對工作場所的其它相關方; d) 承包商的活動和運行對承包商自身員工。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過程以確保承包商及其員工符合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這些過程應包括選擇承包商的職業健康安全準則。 8.6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識別潛在的緊急情況;評價與這些緊急情況(見6.1.2)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并保持一個過程以預防或盡可能降低因潛在的緊急情況帶來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包括: a) 建立緊急情況的響應計劃,包括急救; b) 定期測試和演練應急響應能力; c) 評價應急準備過程和程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包括在測試后特別是在緊急情況發生后; d) 向組織所有層次的所有員工溝通和提供與他們的崗位和職責相關的信息; e) 提供緊急預防、急救、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培訓; f) 與承包商、訪問者、應急響應服務機構、政府當局以及,適當時,當地社區溝通相關信息。 組織應在過程的所有階段考慮所有相關方的需求和能力并確保他們的參與。 組織應保持和保留過程及響應潛在的緊急情況的計劃的文件化信息。 9 績效評價 9.1 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 9.1.1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過程,用以監視、測雜和評價。 組織應確定: a) 需要監視和測量的內容,包括: 1)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它要求; 2) 與所識別的危險源和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機遇相關的活動和運行; 3) 運行控制措施: 4) 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b) 組織評價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所依據的準則; c) 適用時,監視、測拭、分析與評價的方法,以確保有效的結果; d) 何時應實施監視和測量; e) 何時應分析、評價和溝通監視和測量結果。 適用時,組織應確保監視和測點設備經校準或經驗證,確保恰當使用并對其進行適當的維護。 注:關于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校準和檢定,可能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它要求(例如:國家或國際標準)。 組織應評價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績效并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組織應保留適當的文件化信息,作為監視、測量、分析和評價結果的證據。 9.1.2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策劃、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過程,以評價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見6.1.3). 組織應: a) 確定評價合規性的頻次和方法; b) 評價合規性; c) 必要時按照10.1采取措施; d) 保持其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合規情況的知識和理解; e) 保留合規性評價結果的文件化信息。 9.2 內部審核 9.2.1內部審核目標 組織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實施內部審核,以提供下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信息: a) 是否符合: 1) 組織自身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包括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2) 本標準的要求; b) 是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和保持。 9.2.2內部審核過程 組織應: a) 策劃、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內部審核方案,包括實施審核的頻次、方法、職責、協商、策劃要求和報告。策劃、建立、實施和保持內部審核方案時,組織除了應考慮相關過程的重要性和以往審核的結果外,還應考慮: 1) 影響組織的重要變更; 2) 績效評價和改進結果(見條款9和10); 3) 重要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安全機遇; b) 規定每次審核的準則和范圍; c) 選擇勝任的審核員并實施審核,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d) 確保向相關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e) 確保向相關的員工,員工代表(如有)及有關的相關方報告相關的審核發現; f) 采取適當的措施應對不符合(見10.1)和持續改進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見10.2); g)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審核方案實施和審核結果的證據。 注:有關審核的更多信息,參考GB/T19011管理體系審核指南。 9.3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評審應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a) 以往管理評審所采取措施的狀況; b) 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相關的內外部問題的變更,包括: 1) 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 2) 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安全機遇; c)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的滿足程度; d)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的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趨勢: 1) 事件、不符合、糾正措施和持續改進; 2) 員工參與和協商的輸出; 3) 監視和測量的結果; 4) 審核結果; 5) 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6) 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和職業健康安全機遇。 e) 與相關方的有關溝通; f) 持續改進的機遇; g) 為保持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的充分性;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與以下方面相關的決策: —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待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結論; —持續改進機遇;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變更的任何需求,包括所需的資源; —目標未滿足時需耍采取的措施。 組織應向其相關的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溝通(見7.4.)管理評審的相關輸出。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管理評審結果的證據。 10 改進 10.1 事件、不符合和糾正措施 組織應策劃、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過程,以管理事件和不符合,包括報告、調查和采取措施。 當發生串件或不符合時,組織應: a) 對事件或不符合作出及時反應,并且適用時: 1) 直接采取措施控制并糾正該事件或不符合; 2) 處理后果; b) 評價消除事件或不符合根本原因的措施需求,以防止不符合再次發生或在其他地方發生。評價時 應有員工參與(見5.4)和其他有關相關方的參加。通過以下方式評價: 1) 評審事件或不符合; 2) 確定事件或不符合的原因; 3) 確定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能發生類似的事件或不符合; c) 適當時,評審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評價請況;(見6.1); d) 確定并實施與控制層級(見8.1.2)和變更管理(見8.2)相一致的任何所需的措施,包括糾正措施; e) 評審所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f) 必要時,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變更。 糾正措施應與所發生的事件或不符合造成的影響或潛在影響相適應。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下列事項的證據: —事件或不符合的性質和所采取的任何后續措施; —任何糾正措施的結果,包括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組織應與相關的員工和員工代表(如)及有關的相關方溝通該文件化信息。 注:及時地報告和調查事件可能有助于消除危險源和盡可能降低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10.2 持續改進 10.2.1持續改進目標 組織應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與有效性,以: a) 預防事件和不符合的發生; b) 宣傳正面的職業健康安全文化; c) 提升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適當時,組織應確保員工參與實施其持續改進目標。 10.2.2持續改進過程 組織應在考慮本標準描述的活動的輸出的基礎上,策劃、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持續改進過程。。 組織應與其相關的員工及員工代表(如有)溝通持續改進的結果。 組織應保留文件化信息,作為持續改進的證據
我們可以發現它和那些標準、指南和公約和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您現在已經建立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那么今后切換到ISO 45001就相對比較容易,同時,也便于組織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要求融入和整合到總體的管理過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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